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7665號
PCDM,106,簡,7665,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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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9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佩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104 年度毒偵字第6038號」後應補充「、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48 4 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蔡佩玲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補充後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查,被告於警 詢對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固坦承不諱,惟係警方於現場查獲 蕭旭利所有甲基安非他命1 包、殘渣袋1 個等物後始坦承犯 行,尚難認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而予減輕其刑,附 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蔡佩玲前已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法院論 罪科刑,仍不知警惕,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 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 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 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 理為宜,又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835號
被 告 蔡佩玲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佩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9月23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03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簡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 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106年8月21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之2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8月 24日21時9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佳美賓館 503號房內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佩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檢體編 號:E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檢察官 徐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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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