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599號
PCDM,106,簡,5599,2017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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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俊
      沈進財
      黃國龍
      陳振漢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包含所引用之附件)關於犯罪時間「民國105年1月2日17時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6年1月2日17時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包含所引用之附件)關於 犯罪時間「民國105年1月2日17時許」之記載顯係「民國106 年1月2日17時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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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