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704號
PCDM,106,審簡,1704,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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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2840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德自民國103 年1 月間起至105 年2 月間止為原址設新 北市○○區○○○路00巷0 號利南企業有限公司(嗣分別於 103 年3 月20日、103 年8 月12日、104 年7 月22日變更營 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新北市○○區○ ○○路00號、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下稱利南公 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利 南公司與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於103 年1 月 至105 年2 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943 張,金 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7,626,570元,分別交付各該營業人 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共 計1,88萬1,448 元(起訴書誤載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提出申報抵扣之張數、銷售額、稅額 ,均更正如附表編號1 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陳○德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孝陵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附件(含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 按年 度) 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進項來源) 、全國進口報單總細 項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 買受人列印)、(銷項去路) 利南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營業人取具( 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銷項去路) 利南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 細表- 銷項扣抵、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 去路) 、申報書( 按年度) 查詢〔傑順報關公司〕、利南公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傑順報關公司支出證明單、利南公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報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



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 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利南公司 章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利 南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已抵扣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資料)1 份、證人黃孝陵提出之傑順 報關公司103-104 營業稅資料、傑順報關公司申報書( 按年 度) 查詢-104、103 年度、利南公司104 年1 月至104 年12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資料類別:銷項憑證、交易對象 公司名稱:傑順報關公司)、利南公司103 年1 月至103 年 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資料類別:銷項憑證、交易對 象公司名稱:傑順報關公司)等資料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又被告於前揭期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空間均屬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侵 害法益無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施, 是其上開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又 被告出於一個犯意,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供作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行為方式,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審酌被告擔任公司實際負責人,率爾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 票,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稅捐稽徵 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均非可取,暨其品行、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其始終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 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與否之判



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惟本院依卷內證據查 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 獲有不法利得,自毋從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規定宣告沒收或 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 │提出申報抵扣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傑順報關股│ 927│ 37,226,580│ 1,861,444│ 927│ 37,226,580│ 1,861,44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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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榮報關股份│ 16│ 399,990│ 20,004│ 16│ 399,990│ 20,004│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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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943│ 37,626,570│ 1,881,448│ 943│ 37,626,570│ 1,8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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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