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4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宏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940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宏彬因不滿擔任陳新虎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陳新虎卻未依約還款致其受累,遂基於傷害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7月2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 號1樓,徒手及持手機毆打陳新虎,致陳新虎受有頭部外傷 、頭及撕裂傷約1.5 公分、腦震盪、左頸部及左耳鈍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