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茹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
2858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4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捌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蔡茹苓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8584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淨重0.1820公 克,驗餘淨重0.181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 9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資參 照,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蔡茹苓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認犯罪嫌 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105 年度偵字第28584 號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 (驗餘淨重0.181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 9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 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6111號偵查卷第69頁),足認上開扣案 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