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780號
PCDM,106,單聲沒,780,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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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啟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30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老花眼鏡壹佰肆拾PCE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呂啟文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070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 期滿。本件扣案老花眼鏡等醫療器材(進口報單第CV/03/69 7/1V397、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X0000000 號),爰壹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0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已於106年11月21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老花眼鏡140PCE,均為被告所 有供上開違反藥事法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供承明確 ,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 年2月17日北普竹字第1051005155號函、同年6月20日北普竹 字第1051022367號函及扣押獲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就扣案老花眼鏡140PCE聲請沒收,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扣案老花眼鏡以外之其他醫療 器材(進口報單第CV/03/697/1V397、提單主號:000-00000 000、提單分號:X0000000號)聲請沒收,然參諸上開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6月20日北普竹字第1051022367號函略 謂:經本關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第1項為老花眼鏡,數量140 PCE,另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答覆,案內 產品「老花眼鏡」應以醫療器材列管等語,應認僅扣案老花 眼鏡140PCE為醫療器材,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藥事法 第84條所規定之醫療器材,聲請人就老花眼鏡140PCE以外之



扣案物,聲請應併予宣告沒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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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