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勇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勇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7月確定」應更正為「7月、緩刑2年確定」、第9行起「 上開3罪經接續執行」應更正為「上開2罪經同法院以102年 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更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與前 開業經撤銷緩刑之有期徒刑7月接續執行」;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訊據被告林勇安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訊據被告林 勇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 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 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 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878號
被 告 林勇安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勇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 毒聲字第231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審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另因轉讓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 以102年審簡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 經接續執行,於103年9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另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6月 6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0號4樓住處 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 查隊辦公室內,為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林勇安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5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於有期徒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