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4683號
PCDM,106,交簡,4683,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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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4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弘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弘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 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 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 存在。查被告於經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 公升0.25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又被告有如聲 請所述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前曾犯同本件之行為多次(詳見同上紀錄表),是其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 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漠視自 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仍於服用酒類後,騎乘輕型機車 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較輕,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4832號
被 告 鐘弘原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弘原前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所 涉公共危險、施用毒品等案件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其於106 年11月10日12時 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住處飲酒後,仍於翌(11)日0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輕型機車,欲前往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某處。嗣 於106 年11月11日1 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 時,為警攔檢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弘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 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 有本署刑案紀錄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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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