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4號
CHDV,106,重訴,174,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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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被   告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芝芸即陳亭伶
被   告 陳銘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二行與第十四行關於「尚積欠原告本金00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原告本金00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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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