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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