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0號
CHDV,106,訴,180,2017122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廷吉
      蕭錫滄
      蕭天恩
      陳建銘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昌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76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