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黃福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振盛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告邱振盛之戶籍謄本;如被告邱振盛已死亡,則補正
其除戶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倘若被告邱振盛已死亡,請依前項補正事項,將其繼承人補
正為被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包括全體被告姓名、
地址),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