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正陞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吳燕輝
被 告 鄭阿息
謝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6,713元、美金129,0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2,08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4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正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陞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5 日,以被告吳燕輝、鄭阿息、謝巧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2月5日起至107 年2月5日,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3.99%機動計息 (目前為5.0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違約金。
㈡被告正陞公司於106年3月8日以被告吳燕輝、鄭阿息、謝巧 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開發國外即遠期信用狀額度美 金20萬元,約定得於額度動用有效期間106年3月9日起至107 年3月9日內循環動用,期間被告已動用額度共美金129,090 元,其中①美金19,2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13日起 至106年9月8日止,利息以年利率4.1501%計算。②美金20,9 05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13日起至106年9月8日止, 利息以年利率4.150 1%計算。③美金20,905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6年4月21日起至106年10月18日止,利息以年利率4.1 163%計算。④美金22,2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12日 起至106年11月8日止,利息以年利率4.1642%計算。⑤美金 23,68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年12月1日
止,利息以年利率4.1419%計算。⑥美金22,200元,約定借 款斯間自106年6月26日起至106年12月22日止,利息以年利 率4.1702計算。均應按月繳付利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若 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㈢詎被告正陞公司於106年9月1日起不依約定清償,已喪失期 限之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又被告 吳燕輝、鄭阿息、謝巧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 任。然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仍滯欠原告新臺幣296,713 元、美金129,09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6,713元、美金129,09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授信契約書 、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約定 事項、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客戶放款明細查詢等 件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 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
│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息)│ │
├──┼────────┼──────┼────┼───────────┤
│ 1 │新臺幣296,713元 │自民國106年9│5.05% │自民國106年10月6日起至│
│ │ │月5日起至清 │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
│ │ │ │ │百分二十計算。 │
├──┼────────┼──────┼────┼───────────┤
│ 2 │美金19,200元 │自民國106年9│4.1501%│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
├──┼────────┤月1日起至清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3 │美金20,905元 │償日止 │4.1501%│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4 │美金20,905元 │ │4.1163%│,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
├──┼────────┤ ├────┤百分二十計算。 │
│ 5 │美金22,200元 │ │4.1642%│ │
├──┼────────┤ ├────┤ │
│ 6 │美金23,680元 │ │4.1419%│ │
├──┼────────┤ ├────┤ │
│ 7 │美金22,200元 │ │4.1702%│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