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63,400元(計算式:
1737土地面積3144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門牌
號碼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房屋現值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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