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96號
CHDV,106,聲,96,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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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憲淵(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憲淵為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稱相對人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 結,依法造具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連同簿冊經監察人 審查,並提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另經陳憲淵同意擔任相對人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 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 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2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 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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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憲淵(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