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抗 告 人 陳怡如 陳郁文 陳立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桐池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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