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96號
CHDV,106,家親聲,96,2017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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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
抗  告 人 陳怡如
      陳郁文
      陳立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桐池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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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