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489號
CHDV,106,司繼,1489,201712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游紫嫣
      游婷婷
      游玉莉
      游騰毅
      游馥瑜
      游昌霖
      游涵茹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游天錫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依法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 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游天錫於106年9月6日死亡,而聲明人 游紫嫣游婷婷游玉莉游騰毅游馥瑜游昌霖、游涵 茹係被繼承人之孫輩,即法定第一順序次親等繼承人,此固 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因被 繼承人之次女游謹於本件繼承開始前之104年1月18日死亡, 依照首揭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查游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陳宜享陳佑賢江冠毅並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役政查詢結果及本院索引卡查 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游天錫既有陳宜 享、陳佑賢江冠毅繼承,其餘親等較遠之聲明人等依法即 尚非繼承人,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