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黃趙惠
上列聲請人黃趙惠因與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趙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溢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靜文、
張勝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
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