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945號
CHDV,106,司票,1945,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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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黃趙惠
上列聲請人黃趙惠因與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趙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溢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靜文
  張勝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
  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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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