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88號
CHDV,106,司拍,188,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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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賴芯榆
上列聲請人賴芯榆因與相對人洪黃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賴芯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清償期業已屆至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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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