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賴芯榆上列聲請人賴芯榆因與相對人洪黃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芯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三、清償期業已屆至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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