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盧中平
上列聲請人盧中平因與相對人鐘木根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盧中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310地號土地之最
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鐘木根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債務
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