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58號
CHDV,106,司拍,158,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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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蘇美鈴
聲 請 人 陳文玲
聲 請 人 傅明山
聲 請 人 劉生財
聲 請 人 黃建綸
聲 請 人 洪千懿
聲 請 人 賴貞羚
聲 請 人 蔡岳勳
前列蘇美鈴陳文玲傅明山劉生財黃建綸洪千懿、賴貞
羚、蔡岳勳共同
上列聲請人蘇美鈴等八人因與相對人方龍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蘇美鈴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即「借款」(非票款)之債權證
  明文件,並釋明清償日已屆期之依據暨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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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