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李美慧
相 對 人 陳銘崎
相 對 人 施昆法
關 係 人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芝芸即陳亭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銘崎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8年9月 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7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8年9月 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並 經登記在案。又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9月14日 、106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萬元、②525萬元、③ 175萬元、④1,550,504元,借款期間為其中①②③自105年9 月14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④則自106年2月6日起至同年 10月27日止,並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前揭債務僅繳款 至106年7月14日,迄今尚欠本金20,033,114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撥款申請書兼借據憑證 、借款展期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固於106年9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 而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施昆法所有,然依首揭說明,該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有影響。又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 及債權證明文件,且所擔保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日期。另本院 已於106年10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 年月5日、21日、6日分別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而渠等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是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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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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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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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埔鹽鄉 │義和 │ │628 │ │00 │26 │18.00 │全部 │陳銘崎100分 │
│ │ │ │ │ │ │ │ │ │ │ │之99;施昆法│
│ │ │ │ │ │ │ │ │ │ │ │10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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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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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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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3 │彰化縣埔鹽鄉成│彰化縣埔鹽鄉義│1層鋼骨造,農 │一層:30.25;合計:30.│ │全部 │陳銘崎100分之9│
│ │ │功路2段220號 │和段628地號 │舍 │25 │ │ │9;施昆法100分│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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