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39號
CHDV,106,司拍,139,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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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林昇旺
相 對 人 施連泉
關 係 人 施亦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連泉與債務人施亦能於民國104年8 月17日向原債權人朱玟憲借款新台幣50萬元,且於同日簽發 同額、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並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4年8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如有一期不為清償視同全部到期,以擔保相對人及 施亦能朱玟憲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施亦能 於104年12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贈與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鄭巧盈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聲 請人,且於105年3月10日變更抵押權登記。又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6日向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 約書、本票、證明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9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 年11月22日、同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 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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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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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儒林 │ │317-29 │ │00 │00 │91.08 │全部 │ │
├──┼───┼────┼────┼────┼────────┼─┼──┼──┼──────┼─────────┼──────┤
│002 │彰化縣│二林鎮 │儒林 │ │317-30 │ │00 │01 │43.85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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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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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4 │彰化縣二林鎮仁│彰化縣二林鎮儒│3層鋼筋混凝土 │1層:47.25;2層:49.50│平台:6.72│全部 │ │
│ │ │愛路2巷1號 │林段317-29地號│造,住家用 │;3層:49.50;屋頂突出│ │ │ │
│ │ │ │ │ │物:4.99;合計:151.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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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 │彰化縣二林鎮仁│彰化縣二林鎮儒│3層鋼筋混凝土 │1層:56.97;2層:72.21│陽台:1.79│全部 │ │
│ │ │愛路6號 │林段317-30地號│造,店舖、住宅│;3層:60.50;屋頂突出│ │ │ │
│ │ │ │ │ │物:7.92;騎樓:18.73 │ │ │ │
│ │ │ │ │ │;合計:216.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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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