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4號
CHDV,106,司執消債更,4,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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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瑋彬即吳坤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於雙春展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 ,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扣除勞健保費用約新臺幣(下同) 39,000元,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名下有汽車(出廠年份: 西元1995)乙輛,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100,457元, 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 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裁定、債務人陳報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106年10月 27日府社身福字第1060369926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㈡、依債務人陳報目前居住其祖父名下房屋,每月支出相當於房 租之居住費用5,000元、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油資及相 關稅捐)1,000元、電話費1,000元及雜支2,000元,合計每 月必要支出15,000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母(民國41年間生 )及未成年子女(民國97年間生)扶養費共7,000元。綜上 ,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得認 債務人已降低必要生活支出。並提出繳納子女學費及其他繳 費證明、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2,000元 後,每月餘17,000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之人壽保單價值準



備金100,457元,債務人亦願提出等值金額清償,則以72期 平均計算,每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1,395元,則每月平均約 可餘18,395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 期,每期清償金額16,8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 月總支出餘額之91%以上,足見債務人已為撙節支出,可堪 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6,8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7.49%。 │
│5.清償總金額:1,209,600元。 │
│6.債務總金額:6,913,355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683,577│24.35 │ 4,091 │
│ │限公司 │ │ │ │
├──┼───────────┼─────┼───┼───────┤
│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346,411 │ 5.01 │ 842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344,271 │ 4.98 │ 837 │
│ │限公司 │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11,540 │ 1.61 │ 270 │
│ │司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450,858 │ 6.52 │ 1,095 │
│ │限公司 │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618,342 │ 8.94 │ 1,502 │
│ │司 │ │ │ │
├──┼───────────┼─────┼───┼───────┤
│ 7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 2,214,523│ 32.03│ 5,381 │
│ │合作社 │ │ │ │
├──┼───────────┼─────┼───┼───────┤
│ 8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465,142 │ 6.73 │ 1,131 │
│ │ │ │ │ │
├──┼───────────┼─────┼───┼───────┤
│ 9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 332,362 │ 4.81 │ 809 │
│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 │司 │ │ │ │
├──┼───────────┼─────┼───┼───────┤
│ 10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322,507 │ 4.66 │ 784 │
│ │限公司 │ │ │ │
├──┼───────────┼─────┼───┼───────┤
│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23,822 │ 0.34 │ 58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 6,913,355│ 100 │ 16,8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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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春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