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AGUILAR JEEGER JORDA(中譯:吉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提出借據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
,應以約定之還款期限(民國106年9月15日)為其利息起算日
,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