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55號
CHDV,106,司促,1155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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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AGUILAR JEEGER JORDA(中譯:吉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提出借據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
  ,應以約定之還款期限(民國106年9月15日)為其利息起算日
  ,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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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