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54號
CHDV,106,司促,11554,201712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債 權 人 江世宏
上列債權人江世宏因與債務人昱彰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江世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3紙支票票款,惟其中
  支票票號:AF0000000號之背面並無債務人李承蔚之背書,
  是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李承蔚對該紙支票票款亦負連
  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若無,併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昱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