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債 權 人 江世宏
上列債權人江世宏因與債務人昱彰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江世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3紙支票票款,惟其中
支票票號:AF0000000號之背面並無債務人李承蔚之背書,
是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李承蔚對該紙支票票款亦負連
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若無,併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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