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66號
CHDV,106,司促,11466,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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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7紙支票票款共新臺幣1,644
  ,700元,惟該7紙支票發票人皆係正陞股份有限公司,且支
  票背面並無債務人吳威進陳致妤之背書,是請具狀釋明本
  件請求債務人吳威進陳致妤負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威進(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陳致妤(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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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