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64號
CHDV,106,司促,11364,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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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游雅欣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有讓與債權金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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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