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王郁雯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游雅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載有讓與債權金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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