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58號
CHDV,106,司促,11358,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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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其中
  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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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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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1元          │106年11月7日     │13.75%        │
├──┼────────────┼───────────┼───────────┤
│002 │5,132元         │106年11月7日     │13.83%        │
├──┼────────────┼───────────┼───────────┤
│003 │193,398元        │106年11月7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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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