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47號
CHDV,106,司促,11147,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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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六九,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八,按月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宗信於民國104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9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220, 34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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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