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張素緣即張菱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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