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94號
CHDV,106,司促,11094,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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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謝信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
  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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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