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92號
CHDV,106,司促,11092,2017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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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重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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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