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11號
CHDV,106,司促,11011,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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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陳幸妹
債 務 人 謝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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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