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陳幸妹
債 務 人 謝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