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71號
CHDV,106,司促,10971,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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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巫翌萱
法定代理人 巫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88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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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