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40號
CHDV,106,司促,10840,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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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 權 人 陳資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黎賢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黎賢梅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即已出境,迄無入境 紀錄,此有入出境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 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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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