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33號
CHDV,106,司促,10733,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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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債 權 人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債 務 人 賴富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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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