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顏貽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吉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提出之 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 ,僅能得知訂購客戶為「正宗」而非債權人顏貽宗,是經本 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提出其他得以釋明 與債務人陳吉城間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已代 債務人陳吉城支付貨款新臺幣148,565元之證明,抑或提出 向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貨品(貨款新臺幣74,650 元),其貨品送達債務人陳吉城由其簽收之證明,以供本院 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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