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11號
CHDV,105,訴,811,201712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張金守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張加業
訴訟代理人 張婯緹
被   告 賴清水
訴訟代理人 蔡年理
被   告 賴萬發
      林陳伸
      張銀柱
      張蘇合
      張慧香
      張嘉雯
      張紋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
被   告 張天民
      張宇辰
      林裕昇
      林烈堂
      柯明男
      張月琴
      陳玲美
      張登貴
      張卜仁
      張丁卞
      張斳勳
      張耿豪
      張凱翔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清水
被   告 林美華
      林美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烈堂
被   告 樂志紅
      張家怡
      張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