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馨瑩
代 理 人 張庭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1,000元,惟查無勞 保投保資料;債務人除於104年8月間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 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第11等級)160日共計103,440元之外 ,未受有其他社會福利給付,又,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亦函覆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 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 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債務人陳報之薪資單、債務人之勞 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彰化縣政府查無社會補助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8月 29日保普生字第10613023820號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房租含電費及瓦斯費共4,975元、伙 食費6,000元、勞、健保費共1,800元、電話費750元、加油 費燃料費及強制險費用共1,593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15, 118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其母相當於扶養費之國民年金保 險費878元。綜上,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未逾一般日 常生活所必需,又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到院受詢問 時陳稱,其曾受前男友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為此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保護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 度家護字第73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為此債務人並更換 工作地點至台中市,每日通勤來回,從而需支出高額交通費 。準此,得認債務人上開所陳為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並有相關繳費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及本院詢問筆錄等在卷可 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1,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5,996元 後,每月餘5,004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 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4,500元,已逾上開每月可處分所 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五分之四,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
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42.19%。 │
│5.清償總金額:324,000元。 │
│6.債務總金額:767,845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37,073 │30.88 │ 1,390 │
│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108,558 │14.14 │ 636 │
│ │限公司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115,744 │15.07 │ 678 │
│ │限公司 │ │ │ │
├──┼───────────┼─────┼───┼───────┤
│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 │ 20,400 │ 2.66 │ 120 │
│ │年金組) │ │ │ │
├──┼───────────┼─────┼───┼───────┤
│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22,523 │ 2.93 │ 132 │
│ │限公司 │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27,681 │ 3.61 │ 162 │
│ │限公司 │ │ │ │
├──┼───────────┼─────┼───┼───────┤
│ 7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 217,781 │28.36 │ 1,276 │
│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 │司 │ │ │ │
├──┼───────────┼─────┼───┼───────┤
│ 8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18,085 │ 2.36 │ 106 │
│ │ │ │ │ │
├──┼───────────┼─────┼───┼───────┤
│總計│ │ 767,845 │ 100 │ 4,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