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國慶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0號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1年12月1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39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書乙份附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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