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37號
CHDM,106,附民,237,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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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李永霖
被   告 吳宇霖
      吳立全
      陳景傑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0號妨害自由案件,業於民國10 6年12月13日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而終結,脫離訴訟繫屬, 原告於該案判決後之106年12月15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 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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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