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0號
CHDM,106,附民,120,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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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林義周
被   告 白閎升
      賴永敦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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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