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100號
CHDM,106,簡附民,100,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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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莊素輕
被   告 林宥蒼
      詹哲庾
      林文傑
      陳若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80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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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