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麗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9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麗玉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台、螢幕壹台、營業帳冊伍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麗玉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起,以其承租之彰化縣彰化市 00路0巷0號居住處所,媒介、容留女子周大英、肖美琴為不 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或「打手槍」(幫男客手淫直至射精 )之交易行為。方式係由鄭麗玉接待男客並引導至房間內等 候,再告知周大英、肖美琴至房間內為男客從事上開交易工 作,並向男客收取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服務費用 ,周大英、肖美琴實得600元,鄭麗玉則抽佣400元。嗣於 106年9月11日下午6時30分許,始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監視器主機1台、螢幕1台、營業帳冊5 張、保險套3個及犯罪所得1600元。
二、證據:被告鄭麗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 周大英、肖美琴、陳英田、鄭敬翰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 、搜索現場照片、手機翻拍照片、監視器主機1台、螢幕1台 、營業帳冊5張、犯罪所得新臺幣1600元、保險套3個。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鄭麗玉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 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106年8月10日起至同年9月11日下午6時30分許為警
查獲為止,持續容留女子於其承租處,而與不特定男客從事 「半套」交易之營利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以多 數舉動接續進行,客觀上係在同一地點,而侵害同一法益, 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先後多次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行為,應僅論以一罪。法 官審酌被告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以營利之行為 ,敗壞地區良善風氣,致使女子沈淪於販賣身體獲利之不良 習性,難以脫離此一下劣行業,不欲以勤奮態度從事正當工 作,男子則縱容慾望、尋花問柳,影響家庭圓滿,甚或感染 花柳疾病,故被告之行為顯不足取,自應非難。此外,兼考 量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小學肄業,為新住民,離婚,育有1名 未成年子女,從事餐飲服務業,經濟狀況普通,並無前科之 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螢幕1台、營業帳冊5張及被 告鄭麗玉之營業所得1600元,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 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 案之保險套3個,分別係證人阮細霞及周大英所有,非被告 所有或專科沒收之物,故不予沒收。
㈡證人周大英、肖美琴於警詢中均證稱:曾分別幫客人各做1 次及5次之「半套」交易等語。因證人每次從事半套服務之 費用為1000元,被告從中抽佣400元,則被告於該6次之犯罪 所得為2400元(400元乘以6次),因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