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33號
CHDM,106,易,633,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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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添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35
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行認罪協商
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陳菊霞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洪添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陸月之期限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二、犯罪事實要旨
洪添福基於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犯意,至遲從民國100年1 月起,即提供其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或其他 處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提供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作 為賭客簽賭下注的聯繫管道,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 人前來或以電話聯繫簽賭香港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等下 注模式之六合彩賭博。洪添福將牌支統整後,撥打林守明承 租的00-00000000號(HIBOX信箱)的方式,將牌支傳真轉給 有犯意聯絡的上游組頭林守明,由洪添福林守明與賭客對 賭,若賭客有中獎,簽中二星可贏得簽賭金57倍的彩金,簽 中三星可贏得簽賭金570倍之彩金,簽中四星可贏得簽賭金 7500倍之彩金,林守明再透過自己向臺中商業銀行申辦的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林欣宜申辦的臺中商銀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彩金匯入洪添福向臺中 商業銀行二林分行申辦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由洪添福將彩金領出交給賭客,如未中獎,洪添福轉匯入 林欣佳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賭金,即歸上 游所有。洪添福林守明以此等分工方式共同經營六合彩簽 賭站,並與賭客對賭。期間,從100年1月起,洪添福匯入林 欣佳帳戶的簽賭金額為0000000元,林欣佳匯給洪添福的彩 金高達0000000元,102年間,洪添福收取林欣宜帳戶匯來的 1652900元彩金,收取林守明帳戶匯來的99萬元彩金。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 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 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 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 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二)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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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