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01號
CHDM,105,附民,101,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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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李永霖
被   告 吳宇霖
      吳立全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40號),經上列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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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