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1號
PTDV,106,補,551,2017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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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張教義
訴訟代理人 楊丕暄
一、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陳匿(民國0 年00月00日生、53年4 月
   2 日死亡)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吳朝江、陳枣、吳
   貴、吳金水之手抄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
(二)繼承人吳朝江、陳枣、吳貴、吳金水中已死亡者,應提出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向其死亡時戶籍地所在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向本院陳報。
(三)請查報吳陳匿吳朝江之長女陳枣(手抄謄本記載「陳妙
   之養女」)與陳妙有無終止收養關係,並提出陳枣自出生
   設籍起迄今之連續戶籍謄本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依據上開資料,重新提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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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