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66號
PTDV,106,監宣,266,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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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方麗足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徐振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徐振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如附表受監護人取得權利範圍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徐振旺之財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相對人前經本院 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91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徐珮雯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之父徐欽火業去世,遺有 附表所示不動產,須辦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宜,爰聲請准許處 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公示催告公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91號卷,核閱無誤。而被繼 承人徐欽火之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另有9 人,其中徐振發、 徐振行二人行方不明,業經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106 年度亡字第17、18號)。則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 理繼承分割登記,尚無礙相對人之權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許 可辦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之分割登記, 堪認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相對人之應有部分不得少於相對人之法定應繼分 ,併此敘明。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 處分受監護人之系爭不動產,自應妥適管理。又為保障受監 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 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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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相對人取得權利 │
│ │ │平方公尺│ │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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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262 │2/60 │1/8。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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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155 │2/60 │ │
│ │土地 │ │ │ │
├─┼─────────────┼────┼────┤ │
│3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1016 │2/60 │ │
│ │土地 │ │ │ │
├─┼─────────────┼────┼────┤ │
│4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533 │4/24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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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240 │1/6 │ │
│ │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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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苗栗縣三灣鄉內彎段125-1 地│41 │1/6 │ │
│ │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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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