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汪春鶯
代 理 人 陳振榮原民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汪春霞
代 理 人 洪文佐原民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6
日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21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汪永芳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06 年12月2 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 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秀梅